臺中市產業創新協會 407 臺中市西屯區台中工業區32路60號 04-2359-2366 04-2566-1017 taya069@tayakitchen.com 台灣中部
http://www.tiia.org.tw/images/corpimg.png http://www.tiia.org.tw/images/corpimg.png
http://www.tiia.org.tw/images/corpimg.png http://www.tiia.org.tw/images/corpimg.png 臺中市產業創新協會
http://www.tiia.org.tw/ 臺中市產業創新協會
【公告】2023/12/28理事長交接典禮活動照片! 點我查看更多

首頁 ﹥ 特色簡介

臺中市產業創新協會

     
   申請入會


  請點擊以下連結下載產業創新協會會員入會申請書

      產業創新協會會員入會申請書




會費匯款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雅分行(006)
帳戶:3421-717-916812 臺中市產業創新協會

 9SjqTo.jpg



         進入以上連結請點擊下載


-----------------------------------------------------------------------------------------------------------------------
 

社團法人臺中市產業創新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中市產業創新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助臺灣產業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促進國內產業升級與創新發展。

二、結合產官學研各界之能量,輔導國內產業投入技術研發及經營管理,厚植國內產業在地生根。

三、舉辦說明會及研討會等教育訓練相關活動,培訓國內產業所需人才,強化競爭優勢。

四、辦理國內外展覽、參訪等活動,提升國內產業能見度,蒐集交流產業資訊,拓展海外商機。

五、提供國內產業投入異業聯盟,品牌經營與認證、國際行銷及資訊化等提升競爭力之顧問服務。

六、接受政府委託,執行協助國內產業升級與創新發展相關專案與計畫。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協助臺灣產業投入創新發展之熱忱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退出本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二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協會設輔導理事長,由前屆卸任理事長擔任,以協助新任理事長。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榮譽理事長之聘任資格為本會卸任理事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各類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新臺幣1,000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臺幣5,0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其他收入。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516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04814日第2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0753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10225日第3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101230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貳、  臺中市產業創新協會工作組織圖
f9f860b99fb7443c412accba1e73c0be.png

 

 



主要服務地區:台灣中部